一、引言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协商作为一种有效的应对被实行人履行义务的办法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将围绕实行协商结案的条件、程序及其作用展开论述旨在为被实人和申请人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行协商结案的条件
1. 被实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一致
实协商结案的前提是被实人与申请人就履行义务达成一致。这包含被实行人愿意履行义务、申请人同意减免部分债务或长履行期限等。
2. 协商结果合法、合规
实协商的结果理应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协商结果无效,不能作为实行结案的依据。
3. 法院审查通过
实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需要提交给法院审查。法院审查通过后,才能作出行结案的裁定。
三、实协商结案的程序
1. 提交申请
被实行人与申请人达成行协商一致后,理应向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协商结果及请求实行结案。
2.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行协商申请后,应该对申请实审查。审查内容涵:协商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被实人履行义务的能力;申请人是不是同意协商结果等。
3. 裁定实行结案
法院审查通过后,作出实结案的裁定。裁定书中应该载明行协商的结果,以及实案件结的起因。
四、行协商结案的作用
1. 被行人履行义务
实协商结案后,被行人理应遵循协商结果履行义务。履行完后,被实行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对其的强制措。
2. 申请人的权益保障
实协商结案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在协商进展中,申请人能够需求被实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保证其履行义务。
3. 失信名单的解除
被行人协商后履行了义务,可从失信名单中解除。具体程序如下:
(1)被行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履行义务的情况及请求解除失信名单。
(2)法院审查被行人的申请,确认其履行义务情况。
(3)法院作出解除失信名单的裁定。
五、结论
行协商结案是解决行案件的一种有效方法,有利于维护被实行人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实行人与申请人应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协商达成一致后提交法院审查。行协商结案后,被实行人应该履行义务,申请人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被行人协商后履行了义务,能够从失信名单中解除有利于其恢复正常生活。